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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将开展特区环保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

  • 来源:
  • 2015-09-17

实施了20多年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将首次进行立法“回头看”。近日召开的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决定,今年将开展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

“先行先试”制度为全国立法借鉴

早在1994年,市人大常委会就利用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20多年来,条例为深圳经济特区的环保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去年全国人大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修订的过程中,对深圳经济特区环保条例中的环保优先原则、政策环评制度、基本生态控制线制度、企业参与制度、环保准入制度、按日计罚制度等“先行先试”制度设计进行了合理吸纳和借鉴,这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我市环保立法方面先进经验的充分肯定。

“不过,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环保立法的重大变化,条例中一些制度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特别是环保法全面修订后,在环境保护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排污许可、强制措施等制度设计方面也作出了更加科学的规定。这需要我们总结得失,并视情况对特区条例作出修订。

“回头看”为法规修订提供依据

立法后评估,通俗地讲,就是立法“回头看”。其关注的是立法中的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立法内容是否有可操作性以及立法的实施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评估,为今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近期,天津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爆炸安全事故的发生,再次引发了对环境安全的反思。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选择特区环保条例作为立法后评估的对象,也是紧扣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此次评估将回顾立法历程,评估立法效果,总结立法经验,梳理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新形势下如何发挥特区立法先行先试功能,从而为该条例下一步的修订完善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科学的依据。

委托第三方机构立法后评估

此次立法后评估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据介绍,委托第三方机构能够保证评估工作的中立、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计划,此次立法后评估将在本月启动,年底评估报告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评议。

早在2013年底我市就出台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暂行办法》,去年曾首次对实施10余年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取得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