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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出台海域管理条例统筹协调海洋和陆地发展

  • 来源:
  • 2015-03-06

深圳是一座滨海城市,地理位置优越,海洋资源丰富。2013年,深圳将海洋经济确定为深圳未来四大产业之一。在深圳建设海洋强市的大背景下,《深圳市海域管理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破壳而出,在全国首创海洋使用与保护并行立法,将对我市海洋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海洋管理法制化迫在眉睫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紧缺的形势愈加严峻。向海洋要资源、要空间、要发展已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早在2005年,深圳市就已经着手了《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但由于时机尚不成熟,条例未能出台。2012年,市政府进一步深化大部制改革,将规划、土地、海洋统一管理,组建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条例》的起草工作重新启动。

2013年,深圳市明确将海洋经济确定为深圳未来四大产业之一。并且,国家层面提出了“海洋强国”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在这两大背景下,加快发展深圳市的海洋事业显得极为迫切。

与我国其他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相比,深圳目前海洋产业结构相对单一,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待进一步优化。虽然深圳在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业、滨海旅游业等方面取得长足发展,但是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等为代表的海洋新兴产业总体规模尚小,离深圳2008年提出的“海洋强市”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

另外,由于深圳尚未制定出台海域管理的相关法规,海域使用规划、海域资源流转、海岸带管理等工作难以深入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有些区域甚至还存在恶化趋势,直接影响了深圳“海洋强市”战略的落实。“如何对海洋进行规划、环境保护、开发,是立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首创海洋使用与保护并行立法

深圳湾等需特别保护的区域,今后不再增设排污口;向深圳海域倾倒废弃物最高可罚20万元;30%排污费用于海洋保护及整治;深圳将引入市场化机制,推行海域使用权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在刚刚出台的《条例》中,记者看到了一系列具体而新颖的管理措施,7章81条的《条例》,内容涵盖了海洋规划管理、环境保护、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细则。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不仅对海域使用进行了立法,同时也把海洋环境保护囊括在内,这在国内海洋规划管理立法上尚属首例。

“国内其他城市大都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分别立法,《条例》则是采取了统一立法的模式。”《条例》起草课题组主要负责人之一王甜甜告诉记者,海域使用的频率、强度和密集度都远不如土地,但是海洋生态环境一旦破坏便难以恢复。所以,海域使用所主导的价值观跟土地不太一样。“海域使用更加强调保护为先,开发为后。”统一立法的优点在于,有助于将海洋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顺畅衔接、统筹协调。

另外,《条例》的出台将为我市践行“海陆统筹”发展战略提供立法支撑。以往城市的范围只涉及陆域,而未涵盖海域,因此陆地和海洋的规划管理是分开的。但是,在“海陆统筹”的背景下,城市的总体规划应对海域的发展目标、形态、功能布局、基础设施等加以考虑;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也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王甜甜说:“《条例》要求在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协调海洋和陆地的发展。”

最让公众关心的是,《条例》出台后,深圳的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将得以建立完善。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流转性。海洋使用权可以通过审批以及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同时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转让、继承。

据专家介绍,基于国家及广东省对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的严格规定,深圳市具有审批权的海域使用情形相对有限,这也是海域使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原因之一。此次立法明确规定了深圳有审批权的海域,经公告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及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取得,并进一步规范了海域使用二级市场,将对深圳海洋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深圳海洋产业发展潜力巨大

深圳在发展海洋经济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据了解,深圳拥有海域面积1145平方公里,海岸线257公里。同时,深圳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毗邻香港,深圳海洋产业发展有利于辐射粤东、粤西,甚至带动全国海洋经济联动发展。

在深圳建设海洋强市的背景下,《条例》来得可谓恰逢其时。据深圳在2013年发布的《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我市将重点发展海洋电子信息、海洋装备、海洋生物、邮轮游艇四个产业领域,积极培育海水淡化、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深海矿产、海藻生物质能等海洋资源利用产业。到2020年,全市海洋生产总值将达到3000亿元。《条例》出台后,将进一步完善对海域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优化海洋工程建设审批机制,进而为促进深圳海洋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专家认为,《条例》将加强对涉及海洋污染相关产业的规制。《条例》坚持“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明确规定了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以及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进一步强化了用海单位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