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市级通知

    关于申报2014年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03-03
    • 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 文字 〖

    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1 号)的规定,现就2014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及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

    二、法律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信规〔2009〕1号)。

    三、认定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除外):

    1、电子信息及软件;

    2、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5、环境保护;

    6、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7、航空航天;

    8、现代农业;

    9、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10、核应用;

    11、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12、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13、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二)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

    1、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者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2、经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3、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B、实用新型2件以上;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3件以上。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6、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7、企业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四)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满足的条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一致。

    五、申报材料

    (一)纸质材料内容要求

    1、材料目录。

    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或者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4、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年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考国家高新企业认定中关于专项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原件)(中介机构名单可登陆市财政委网站查询);

    在深圳合法注册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原件);

    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提供:(一)提供原件;(二)审计报告复印件上加盖原审计单位印章和原审计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5、由国税、地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的纳税证明。

    6、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如知识产权为独占许可取得,则需提供有效的许可备案页,如为其它非自主研发取得,则需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取得手续(验原件)。

    7、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验原件)。

    8、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者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验原件)。

    9、近三年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总结报告。(主要包括研发项目数量、投入经费、参与人员数量等概况,每个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起止年限、投入经费、参与人员、创新点以及所取得成果等,可提供立项合同书或任务书及验收报告作为附件参考)。

    10、近三年企业的管理水平总结报告(可将生产、技术、人员及财务等管理和保障制度等作为附件)。

    11、企业职工总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附加盖公章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信息表和研发人员信息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所在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毕业院校等信息)。

    12、国税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须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申请材料并与其他申报材料胶装合订成册。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

    2、申请认定的材料用深蓝色封皮,变更的材料用红色封皮,复审材料用绿色封皮。

    3、所有提交的材料要求正反面打印/复印。

    4、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总页数在封面空白处注明。

    5、装订顺序如下: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其他材料按“(一)纸质材料内容要求”顺序装订。

    6、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六、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认定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员会。

    受理时间:

    第一批: 受理新申报、更名的企业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4月1日至4月23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日至4月23日。

    第二批:受理新申报、更名、复审的企业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8月1日至8月20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1日至8月20日。

    联 系 人:苏建军、殷杰;

    联系电话:82002193、82001935。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3-14号窗口。

    七、认定程序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在线办事栏目高企认定(http://www.szsti.gov.cn/services/hightech)中填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申请书》;

    (二)窗口初审收件;

    (三)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

    (四)市科技创新委和市财政委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后给出相应结论;

    (五)讨论通过后由市科技创新委和市财政委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八、办理时限

    55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市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公章),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十、法律效力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资助等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十一、收费

    不收费。

    十二、年审

    无年审,但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要提示及
    材料装订要求

    一、重要提示

    1、从2013年起,所有申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更名、复审)的单位,需先在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http://www.szsti.gov.cn/services/hightech)中注册,及时更新系统中与申报企业相关的基本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系统会在申报市高新技术企业业务时自动调用这些数据。未注册和未及时更新企业基本数据的申请将被拒收,因此造成申报单位申请市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业务不成功,责任由申报单位自负。

    2、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完全一致,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3、企业须认真核查财务数据,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一致,如存在差异的应提供合理解释,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4、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有差异需提供情况说明。

    5、申报企业应对附件进行扫描处理,并按申报系统要求压缩上传附件,每个附件大小在10M以内。

    6、上述“(一)纸质材料内容要求”3-13项均为必须上传的附件资料。其中第4项如审计报告扫描后超过系统限定的大小,可做如下处理,如为三年度研究开发费专项审计报告,可只上传有中介机构盖章的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如为近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只上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纸质资料必须附完整财务报告)。

    7、其中7、8项,如相关的证明文件扫描后太多,可选与项目相关度最大最权威部门出具的、或一份证明文件中最有效的部分上传(纸质资料必须附完整证明文件)。

    二、材料装订要求

    1、申报企业须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申请材料并与其他申报材料胶装合订成册。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

    2、申请认定的材料用深蓝色封皮,变更的材料用红色封皮,复审材料用绿色封皮。

    3、所有提交的材料要求正反面打印/复印。

    4、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总页数在封面空白处注明。

    5、装订顺序如下:

    (1)总目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其他材料按“(一)纸质材料内容要求”顺序装订。

    6、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部分会员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