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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4年扶持计划产业化项目专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01-09
    •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字 〖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动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14年扶持计划产业化项目专项,重点扶持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领域的产业化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高效节能锅炉(炉窑)关键设备及技术产业化、高效节能电机及拖动设备产业化、高效LED绿色照明产品及系统产业化、智能交通系统及产品产业化、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等项目。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雨水、中水等废水处理回收设备、节水器具和设备产业化,海水淡化设备及产业化工程等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稀有贵重金属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再制造产业化等项目。

    (四)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废水、危险废物处理与污泥、污水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设备的产业化,除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设备产业化,其他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要软件及项目贷款贴息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授权发明专利一项及以上;

    (2)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两项及以上;

    (3)实用新型专利两项及以上;

    (4)软件著作权两项及以上。

    4.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5.项目产品已完成中试,有成熟样机,具备产业化条件;

    6.具备一定的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70%),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7.项目在深圳实施,已完成立项(核准或备案)、用地规划、环境评估、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基本具备新开工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1-3)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招投标方案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样式见附件4)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项目单位须在每年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及市财政委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项目按规定要求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完成整体目标两年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将责令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或奖励: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申报企业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申报企业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二)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范围不宜太大或过小,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三)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46.81:8018

    (四)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应附件,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顺序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纸质资料一式9份、电子文本(光盘)一式2份。

    七、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

    1.在线申报时间:全年受理申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全年受理申报。

    (二)申报地点

    1.在线申报网址:http://203.91.46.81:8018

    2.书面材料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3-4号),联系电话:82105842、82105843,咨询电话:82001261,82101185。

    特此通知。

    附件: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

    3.招投标方案表

    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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