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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4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4-03-06
    • 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 文字 〖

    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2014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根据《认定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2011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参加2014年度的复审。

    特别说明:由于历史原因,发证日期为2011年2月的2011年第一批认定的403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不在复审范围。

    二、复审时间

    根据火炬中心相关工作安排要求,为保证复审工作顺利完成,2014年度国家高企复审将集中一批受理,具体安排如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称“高企工作网”)电子数据申报受理时间为2014年5月1日——6月7日;窗口纸质材料收文时间为6月3日——6月10日。

    三、申报程序

    (一)登陆高企工作网系统,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系统中的《调查问卷》并提交。

    (二)在高企工作网电子数据申报受理时间内如实填写数据,按要求上传文件,并提交数据。

    (三)登陆网址:http://www.szsti.gov.cn/,进入高企认定/项目,填写窗口受理申请单。

    (四)在窗口纸质材料收文受理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有关操作可参考《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版)》 (可从高企工作网下载)及《深圳市2014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操作注意事项》(附件1)。

    四、复审材料

    (一)复审基本材料

    参加复审的企业应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提交资料,主要包括:

    1、高企工作网填报生成的《复审申请表》;

    2、材料目录;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编写提纲可参考附件2);

    5、知识产权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附加盖公章的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信息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等信息);

    7、近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加盖企业公章);

    8、由具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考中国注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原件)(中介机构名单可登陆市财政委网站查询);

    9、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交复印件验原件);

    10、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主要包括研发项目数量、投入经费、参与人员数量等概况,每个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起止年限、投入经费、参与人员、创新点以及所取得成果等,可提供立项合同(任务书)及验收报告作为附件参考);

    11、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情况说明,可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简介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明细、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12、其他证明材料。

    (二)材料装订要求

    1、复审材料请使用红色封面,胶装合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报年度,并尽量采用双面打印或复印。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请在封面注明企业变更前后的名称,以及变更的类型(简单更名或复杂更名)。

    2、请按“(一)复审基本材料”顺序装订,对材料逐页编制页码,并在“材料目录”内注明相应的页码范围。

    3、需提交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复印件),并在封面注明。请申报企业另行保留一份副本备查。

    (三)纸质材料提交地点

    企业须在本通知规定的窗口收文时间内在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提交复审申报材料。

    五、重要提示

    (一)企业必须在高企工作网上查询确认申请材料已经成功提交后方可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否则申请将无法进入复审程序。

    (二)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复审申请表》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保持一致,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三)企业须认真核查财务数据,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一致,如存在差异的须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合理的书面解释,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四)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有差异的,须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书面说明。

    (五)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

    (六)申报企业应留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http://www.szsti.gov.cn/)的“高新企业/项目”栏目,并保持手机联络渠道的畅通,以免出现错过重要信息提示而导致无法评审的情况。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82107373、82002264、82002149

     

    附件:文件下载

    1.深圳市2014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操作注意事项

    2.企业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报告(编写提纲)

    3.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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