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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直通车]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出台
    • 发布日期:2014-01-08 15: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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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综合报道 除规定情形,任何监管人员不得擅自对商事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商事主体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等行为,要纳入信用监管体系。日前,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监管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3月1日,我市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正式施行。根据法规,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依法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其合法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登记监管工作。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监管人员不得擅自对商事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的部署和专项治理的安排;投诉举报;根据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需要对商事主体监督检查的;根据其他监管信息,需要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的。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商事主体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按照商事主体的类型,分别依据相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无照经营;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商事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商事主体营业期限届满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或延期登记;商事主体变更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商事主体提交虚假登记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信用监管大大加强。”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暂行办法规定商事主体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要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商事主体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商事主体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商事主体违反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商事主体注册资本实际缴付情况与实收资本备案不符;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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