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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企业品牌确权之路
    • 发布日期:2013-11-13 14: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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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近年来,商标注册申请大量被驳回,以深圳为例,每星期少则几十件,多则几百件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商标被驳回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在品牌确权之路的一个常见的难题: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企业如何取得合法的商标专用权?本期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张松、骆洋姣律师将以案说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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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介绍与简要分析

    深圳某知名文化企业集团公司,于2007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于2005年开始使用其商标,并于2007年12月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2010年商标局以商标文字中含有“CHINA”为理由之一,依据《商标法》第十条驳回了该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而此时,企业使用商标已长达5年,业务已覆盖大半个中国,那该如何办?!由于上述最为主要的驳回理由是《商标法》和《商标审查标准》里最为严厉的禁止性注册条款,案件的难度相当大。

    在企业的委托下,于2010年4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我所认为,首先,该企业的商标是其独创设计,虽然含的“CHINA”文字,但同时也有其它显著部分,商标整体才是相关公众识别的要素,不会也从未产生任何误解与不良影响,不能孤立地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其次,该企业的商标经过广泛、持续、大量宣传与使用,在使用中产生了显著性,并具备很高的知名度;再者,企业的英文名称与商标是一一对应关系,企业与字号联系使用,不会让人对其与国家的关系产生误解;最后,企业作为走出国门的优秀企业代表,其商标中含有“CHINA”,表明企业来自中国,也更能向世界展示中国企业的强大影响力。经过多次上诉,最终北京市高院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后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指商标标志作为整体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果该标志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且其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我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则不宜认定为同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如果允许随意将国家名称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但同时,如果商标申请主体满足相关条件时,使用含有国家名称的商标也并不必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可以核准注册。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要求商评委对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至此,案件出现了实质性转机,2013年4月,商评委另行组成合议组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终于,案件得以审结,申请商标在企业的坚持申请下获得了确权,为企业品牌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二、企业品牌商标被驳回常见原因企业的品牌商标被驳回的几个常见的理由分别如下,了解清楚这几个理由,有利于我们在申请之初做好准备,尽量规避,降低风险。

    1、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如果核准申请商标之注册,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误购;

    2、申请商标标识中含有依据《商标法》禁止注册的名称或内容,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商标标识本身没有显著性,不能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

    4、申请商标标识中含有夸大或虚假宣传,或者其它与申请人或商品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内容,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与误认的;

    相对而言,第1种情况是最为普遍的。有些商标驳回也有可能是以上述一种或多种理由为共同理由驳回,需要我们逐一攻克才能取得最后的成功。

    目前商标大量被驳回的原因还有:

    1、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已超过1000万件,任何商标注册申请都要按分类与在先的申请或注册相比对,容易造成冲突;

    2、中国的文字有限,特别是大众喜欢且具有美好寓意的文字更稀少,在商标设计时容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商标检索还存在不可检索到的时间段盲区。

    3、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形成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商标真正创始人却无法直接注册。我们上期月刊中介绍的案件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4、商标审查判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且我国案件申请量全球最大,每年申请量过百万,审查员仅几百人,要在短时间内审理大量的案件,难以每个案件做到审慎无误。

    5、商标注册申请时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及品牌使用的实际情况,审查员无法在注册申请的审查中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

    以上种种的理由和原因都是目前企业商标被驳回的主要因素。

    三、商标被驳回后,企业该如何应对?

    那么,企业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该如何处理,如何去争取商标的确权呢?

    结合我所多年的办案经验,我们认为,其实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并不可怕,只要企业与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或商标代理人紧密结合,齐心协力,还是有很多成功的机会的。具体而言,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1、实时监测企业商标申请进度,一旦发生商标被驳回的情况,应高度重视,切勿粗心大意,超过复审期限却没有提交复审申请(注: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是严格从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信封上的邮戳之日起计算15天,注意不是工作日)。

    2、由于审查员在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时,主要是结合法条标准和企业及品牌商标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综合判定,因此复审的理由和提供的证据十分关键。专业经验丰富的代理人或知识产权律师提供充分的理由以及核心关键证据的组织都是案件成功的基础。如果只是形式上走走流程,复审成功的可能极其渺茫。

    3、不要轻易放弃商标确权的任何一个救济程序(上述案件就是在最后一个救济程序上取得成功的)。但要尽可能地争取先前程序的成功。特别是企业长期使用的商标更不能轻易放弃。

    4、企业在日常品牌发展和管理中要注意收集商标设计、使用、宣传的相关证据,例如:商标设计的委托合同、原稿;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据;商标广泛使用的证据等等,也要注意证据的有效性、配套性、最好能形成客观证据链。有不少案例,在事实上申请人是有理由的,但是由于提供不出证据,所以审查员往往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是非常可惜的。

    因此,要想取得商标确权的成功,贵在坚持,赢在专业。

    四、新《商标法》对商标驳回案件的审理趋势

    2013年8月30日上午,倍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生效。新《商标法》对商标申请有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更加强调商标的使用,同时也严格规定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时限。新法的这些修正均对商标确权案件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因此,在此形势下,企业应更加注重和懂得通过有效的途径维护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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