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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工业总会章程
    (本章程于2010年1月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业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本会职能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变更、解散及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有关财务主管人员时,应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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