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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工业总会章程
    (本章程于2010年1月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业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本会职能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变更、解散及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章 本会职能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以行使下列职能:
    (一) 组织制定并实施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 拓展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 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产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以产业代表的身份组织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五) 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六) 对违本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七) 参与制订业界技术标准、业界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产业标准的实施;
    (八)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九)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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