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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工业总会章程
    (本章程于2010年1月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业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本会职能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变更、解散及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高级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四) 会员的除名;
    (五) 本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大会决议须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三) 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根据秘书长提议,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根据秘书长提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督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高级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须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高级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届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高级副会长十三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或授权常务副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选举为法定代表人:
     
    (一)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 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三)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主席团制,设立主席团。

    主席团由本会会长、高级副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共十五人组成。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二人,由会长和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秘书二人;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秘书分别由执行主席所在单位相关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为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三) 讨论并决定重要工作事项。

    主席团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 监督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二) 监督本会财务管理;
    (三) 监事列席理事会,并对相应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执行局,执行局领导机构为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由专职理事担任。

    本会设秘书长,负责领导执行局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执行局工作,并委托常任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常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聘任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负责人;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设立和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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