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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业经济总第40期——税务专栏


  一、员工未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按工资薪金的13%税前扣除?

  理道回复:
  住房公积金,必须是在实际缴存的前提下,才可以按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对深圳企业,根据深圳地税的规定(深地税发[2009]155号),从2009年3月1日起,深圳市企业发放给员工的住房补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同时符合两个标准:1、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3%,2、不超过2607元/每月)内,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但如果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两者只能择其一,这是深圳市特有的优惠政策。

  二、公司无租使用老板的私人房产,公司、老板是否需要纳税?

  理道回复:
  公司无租使用老板个人房产,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第一条规定,需按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即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按1.2%的税率代老板缴纳房产税;

  老板免费提供房产给公司使用属于关联交易,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核定租金征收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老板的私人房产用于公司经营,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单位税额计算。

  三、股东私人车辆的相关费用,能否在公司的账上列支?股东报销车辆费用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理道回复:
  股东私人车辆没有用于公司经营的,所报销的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股东私人车辆用于公司经营的,如股东和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租车协议,但可以证明相关费用和企业经营相关的,作为福利费限额内税前扣除;股东报销的费用,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文第一条规定,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股东和公司之间签订租车协议,股东只就收取的租金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到税务机关代/开/FaPiao给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费用在公司报销,可以作为经营费用列支,股东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股东或员工从公司借钱,是否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理道回复:
  个人股东或员工从公司借钱,如果是作为备用金,用于出差或采购,不存在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分别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借款如果归还的,个人股东或员工实际没有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前提不存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公司借钱给个人股东,属于关联交易,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公司的利息收入,要求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公司老总经常要到国外出差,发生的相关费用,当地没有发票开具,相关费用支出只能取得一些单据,此类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理道回复:
  境外一般没有税务机关监制的FaPiao,境外发生的费用,包括出差住宿、伙食等各种费用,可以凭境外开具的形式发票(单据)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帐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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