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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业经济总第33、34期——王律师信箱

 聚焦创业板

  编者按: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暂行办法》,并宣布在今年的5月1号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筹备10年的创业板正式开始,究竟创业板与之前的中小企业板有何区别?创业板在现阶段推出的意义何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有哪些等等?针对这一系列热点问题,我们特别邀请工经联法律事务部主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寿群律师,请她就创业板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的对象都是中小企业,请问二者有何区别?

  王律师:创业板市场,各国的称呼不一。在有些国家叫二板市场、有些叫第二交易系统、创业板市场等等。它是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因此在主板之外为中小型高成长企业、高科技企业和新兴公司的发展提供便利的融资途径,并为风险资本提供有效的退出渠道的一个新市场。

  中小企业板,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鼓励自主创新,而专门设置的中小型公司聚集板块。板块内公司普遍具有收入增长快、盈利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特点,而且股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被视为中国未来的“纳斯达克”。从定义上比较,可以看出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的上市对象和功能基本相同,但是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1)中小企业板块的进入门槛较高,上市条件较为严格,接近于现有主板市场。而创业板的进入门槛较低,上市条件较为宽松。

  (2)中小企业板块的运作采取非独立的附属市场模式,也称一所两板平行制,即中小企业板块附属于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块作为深交所的补充,与深交所组合在一起共同运作,拥有共同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甚至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所不同的主要是上市标准的差别。而创业板,其运作将采取独立模式,即创业板与主板市场——上交所分别独立运作,拥有独立的组织管理系统和交易系统,采用不同的上市标准和监管标准。

  (3)从设立的时间顺序来看,中小企业板块要先于创业板。或者说,中小企业板块是创业板的雏形。

  问: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推出创业板重要意义何在?

  王律师:创业板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们认为对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实现保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创业板有利于拉动民间投资,从而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大家知道,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也比较大。创业板不仅为优秀创业企业提供直接融资的支持,而且也通过完善退出机制,能够大大带动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民间投资的活跃和发展。

  第二,创业板有利于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推动我们国家一直强调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最重要的是,创业板有利于实现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现在就业是非常难的问题,我们知道,很多就业都是由中小企业解决的,75%的就业都是通过中小企业来实现的,这样形成一个创业的文化,对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是非常重要的。

  问:既然王律师上面提到了创业板的上市条件较中小企业板宽松,那请问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需要满足什么基本条件呢?

  王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发行人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若干种情形。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

  《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发行人应当保持业务、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的持续稳定,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当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以上只是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所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其他具体条件应当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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