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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价 办 法

“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办法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做品牌、创名牌,增强我市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遵照深圳市人民政府[2003]64号文件和2003年279号《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知名品牌”是指在实物(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影响力强、品牌价值居行业前列、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在深圳注册企业拥有的品牌。

  第三条 “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工作,建立政府积极支持倡导,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体系评价为补充的总体评价与推进机制。

  第四条 “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工作坚持市场化评价的原则,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与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和行业协会推荐相结合,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取申报和评审费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由深圳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组织相关专家(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的专家)共同组成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负责评价工作。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工经联。

  市贸工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科信局、安监局、药监局、发该局、市金融办、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活动的支持指导机构。

  第六条 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深圳知名品牌的评价办法、评价方案、评价体系和实施细则及相应的修订意见,报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秘书处按照科学、公正、权威的原则,组织进行市场评价,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企业的品牌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品牌价值评估。

  第七条 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申报受理工作,各行业协会协助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深圳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深注册登记。参评企业须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
  2、注册自主品牌。企业生产、服务的品牌商标须依法注册登记。
  3、质量优良。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其实物、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在深圳
    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于坚持自主创新,特别是拥有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
    业品牌,予以优先考虑。
  4、市场竞争力强。企业市场销量(或营业额)居本行业前列,所占市场份额较大。
  5、社会信用良好。申报企业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产品质量事故、侵犯知识产权、偷税骗
    税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投诉纪录。
  6、承担社会责任。申报企业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提倡高效益低能耗。近三年无重大人身
    安全、群体性安全事故发生,无超标排放和噪音、水资源及空气等污染环境的问题。对于坚
    持循环经济,在节能、节水、降耗及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等方面卓有成效的企业品牌,予
    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价体系
  第九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为主,体系评价为辅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条 市场评价(占综合评价的70%)包括社会公众投票、销售收入和行业评价,对于生产非社会公众消费品的制造业企业,可依据权威机构提供其市场占有率的有效书面证明(至少在全省同行业中居前三名)按比例替代公众投票;体系评价(占综合评价的30%)包括企业管理体系评价和品牌价值评估;另外,企业在自主创新、循环经济等方面确有成效的可获相应加分。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不设评价范围。申报工作将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受理申报的开始和截止日期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知名品牌评价申报表》(制造业、服务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含有关资格证明和行业协会推荐意见)和深圳知名品牌企业管理体系自我评价资料,各相关行业协会应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品牌,并按规定日期报秘书处受理。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秘书处组织进行“深圳知名品牌”的评价工作,采取市场评价为主和体系评价为辅的综合评价方法。综合评价结果报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经全体委员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入选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消费者意见,由秘书处将征询情况及反馈意见报请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确认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凡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品牌,由本企业申请并经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通过后可认定为“深圳知名品牌”。

  第十六条 对确认的品牌,授予“深圳知名品牌”称号,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告。该称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须按相关程序申请复审,复审的程序与规则按照“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培育督导
  第十七条 按照评价与培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参评企业申报期间提供深圳知名品牌企业管理体系自我评价资料,通过企业的自评,达到培育的目的。

  第十八条 深圳知名品牌评价专家在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的同时,对企业不足之处应提出整改建议,使企业在参与评价的同时提高自身的品牌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为督促和指导获称号品牌企业持续提高自身水平,专家团组将对荣获“深圳知名品牌”的企业跟踪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与实施绩效考核。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获“深圳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1、对经评价确认的“深圳知名品牌”,颁发奖牌和证书,予以表彰奖励。
  2、获“深圳知名品牌”企业的出口产品,优先获“原产地标记保护”的注册认证。其出口产品
    享受绿色通道、一类企业优先评定等优惠政策。
  3、获被推荐广东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优先权。
  4、作为市调整产业结构、扶持大企业、“小巨人”和优势传统产业改造予以政策支持的依据之
    一。
  5、向企业信用机构推荐,作为评估企业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依据之一。
  6、享有在获奖品牌包装物和有关宣传活动中标注“深圳知名品牌”的标志资格(标注期三
    年)。
  7、在深圳主要媒体、深圳工业网、《深圳工业经济》杂志上公布获“深圳知名品牌”综合评价
    结果,举行隆重颁奖礼。

第八章 取消资格
  第二十一条 获“深圳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在标注有效期内将接受“3.15”消费者投诉电话的监督。发生以下情形时,经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审查核实后,取消其“深圳知名品牌”称号资格,并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1、投放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
  2、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重大人身或质量事故,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
  4、其它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知名品牌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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