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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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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实施细则
(2006年5月29日讨论通过) |
一、复审原则
“深圳知名品牌”复审遵循以下原则:
1、评价工作坚持市场化评价的原则;
2、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3、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企业自评与现场评审、行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复审对象
“深圳知名品牌”复审对象为荣获“深圳知名品牌”品牌称号三年期满的企业。
三、复审程序
1、复审企业提交申请并报送自评资料;
2、专家现场评审参照“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行业协会在本行业的复审企业申报表中填写意见,作为行业评价的依据;
4、评委会秘书处综合企业自评、现场评审与行业评价情况,向评委会报告;
5、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需提供的自评资料
1、企业复审申请表;
2、近三年企业重点改进项目和改进成果总结;
3、近三年审计后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五、复审办法
1、在复审年度享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畅销品牌”称号的企业直接
认定为“深圳知名品牌”。
2、未获直接认定的复审企业按本细则第三条复审程序执行。
3、复审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评委会讨论决定取消复审资格:
(1)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投诉案件并经查实的企业;
(2)严重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企业;
(3)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经查实的企业;
(4)有重大环境事故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企业。 |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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